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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北京广丰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北京广丰企业商会。

第二条 团体是以全行业或北京地区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上饶市广丰区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上饶市广丰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地投资的港澳企业等。

(二)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在内地投资的港澳工商界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属于本团体的业务领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信誉;

(三)按本团体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团体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三次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的;

(三)不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不积极维护商会利益,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不支持商会工作、经常和商会工作唱反调的;

(五)故意散布影响商会信誉、抵毁商会形象信息的;

(六)多次不参加商会活动的;

(七)严重失信、或被社会公众机构列入黑名单者;

(八)具有其他应当予以除名情形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团体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原则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下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1人、执行会长2人、常务副会长4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3人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长、秘书长人选须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长、秘书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理事会进行确认,经会员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调整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签署本团体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熟悉商会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团体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专职,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理事会确认。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下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下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理事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工作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团体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五)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会可以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十条监事会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或独立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二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团体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二分之一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6年7 月 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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